*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8]198号 1998年6月16日)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转发结你们,请贯彻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税发[1998]53号文件和我局《关于切实加强地方税务系统涉税案件举报管理暂行办法》(川地税发[1996]181号)的规定,抓好本级地方税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管理、处理和汇总总结等系列工作,切实加强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稽查处理,严厉打击各种税务违法活动。
二、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按规定抓紧挂牌设立本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专门配置举报电话,并将举报中心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查。
三、根据《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的要求,我省各地区的具体报送时间为第一、三季度在本季末15日内,第二、四季度为随同稽查半年年报表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