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2〕83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协会学会:
为认真贯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职能作用,省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将总结的经验和执行中的问题向省局报告。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扩大消费需求,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缓解当前制约经济发展突出问题上的职能作用,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条件,优化各类市场主体准入政策。将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政策的实施意见》(工商办字〔2010〕211号)中支持皖江示范区的政策措施范围扩大,积极开展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以及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企业名称受理工作,支持企业组建集团、做大做强,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
二、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区)级工商局申请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对省商务厅批准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下的外资并购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国家商务部或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工商局登记。对外国自然人、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然人来皖投资的,提交有关有效证件原件并查验后,可免交投资者主体资格公证和认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