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上海市巾帼创新奖的经费由市妇联从设立在上海市妇女发展基金中的上海市巾帼创新奖专项基金中直拨,实行专项经费专项管理,并进行严格的核算、审计。
第十二条 上海市巾帼创新奖经费开支标准,必须严格按上海妇女发展基金所规定的经费列支范围执行。
第十三条 上海市巾帼创新奖的经费用于对每次评出的巾帼创新奖获得者的奖励及评审过程中有关活动、会务经费的开支。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被评选为上海市巾帼创新奖的人员由市妇联发给《上海市巾帼创新奖》奖励证书、《上海市巾帼创新奖》奖牌以及奖金,对上海市巾帼创新奖提名奖获得者授予证书和奖牌。
第十五条 被评选为上海市巾帼创新奖的人员,享受上海市三八红旗手标兵的荣誉及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一)在待遇改善、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选拔任用方面优先考虑。
(二)在系统推荐或安排参加国际科技专业性的考察、进修、交流、合作及有关国际会议方面提供方便。
(三)各级妇女组织应为获奖人员社区服务等生活方面提供便利。
(四)市妇联组织各类联谊活动,应为获奖者提供学习、交流的机会。
第十七条 由市妇联定期撰写巾帼创新奖人员的专题报告,向全国妇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推荐上海科教拔尖女性人才,并建议新闻媒体宣传,弘扬先进事迹,在妇联有关网站(页)、东方网女性频道上宣传先进事迹。
第十八条 市妇联为获奖者建立管理档案,做好跟踪调查,定期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与反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上海市巾帼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一般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前后颁奖。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上海市妇女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