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通过宣传、表彰上海科教系统的优秀女性人才,为广大女科教工作者树立榜样,鼓励、促进广大女科技教育工作者立志成才,奉献社会。市妇联在妇女发展基金中设立专项基金,用以奖励上海市巾帼创新奖获得者及上海市巾帼创新奖提名奖获得者,自2000年3月开始,每届评出上海市巾帼创新奖获得者若干名和上海市巾帼创新奖提名奖获得者若干名。
第三条 上海市巾帼创新奖评选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具体负责实施上海市巾帼创新奖计划,并定期发布奖励计划及具体运作方案。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奖励对象是全市从事科研、技术、教育工作中政治思想素质好,并在科教创新、管理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培养人才方面取得杰出成绩的女性专业人员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教育产业发展中做出贡献的优秀女性管理人员。
第五条 该奖项是在已取得重要科教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给予进一步的嘉奖。申报该奖项必须取得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等荣誉。
上海市重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包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创造经济效益,促进教育产业发展的带头人,必须由两位以上专家推荐,可视作特例参与评选。
第六条 凡在上海市注册的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事企业单位工作的科技、教育工作者,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学科工作,年龄在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者。
在近两年内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参加评选可以不受年龄限制。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作为上海市巾帼创新奖推荐对象。
第三章 程 序
第七条 申请上海市巾帼创新奖须经过推荐、申报、评审、公示、批准的程序。
第八条 申请上海市巾帼创新奖的对象,应符合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盖章后荐送主管部门审查,由主管部门报送市妇联。
第九条 凡申请对象均需填写《上海市巾帼创新奖申请书》。
第十条 经过初步筛选的申请对象,由市妇联组织评委进行评议、审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