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积极推行重点企业能源管理师制度,各节能管理部门做好指导和组织培训工作。
(5)开展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和创建先进企业活动。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依法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并取消相应优惠政策;对节能成绩突出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6)对商贸旅游行业等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企业实行节能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重点加强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百货商店节能工作,加强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的节能工作。
(7)按季做好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单位GDP能耗、电耗及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的分析、核算和公报工作,并按季对各地节能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四)加强全社会节能。
1.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全面开展热电、电镀、医药、化工、造纸、印染、皮革等行业和工业园区内高资源消耗、高污染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贯彻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年取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和重点污染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严格把住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质量关。
重点耗能企业、重点耗水企业、重点污染企业和符合强制性审核条件的企业均须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方可申请新建、扩建项目或享受政策性补贴。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管理,提升清洁生产审核质量。开展150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完成100家以上企业的审核验收,达到年节能8万吨标煤以上的目标。
2.开展企业能源审计和电平衡测试工作。
(1)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分析检查各重点企业2007年度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特别是超耗和未完成节能指标企业的情况。
(2)开展315千伏安变压器容量及以上用电企业的电平衡测试,推进企业节约用电工作,并对进行相应整改并取得明显节电效果的企业予以政策支持。
(3)进一步健全企业能源统计和节能管理体系,做好企业能源统计人员、节能管理人员和重点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落实培训工作经费。
(4)持续开展重点企业节能行动、能效对标和节能先进企业创建活动,推进企业节能技术应用、节能经验交流,提高企业节能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3.推动水泥新型干法窑应用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力争2009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回转窑余热发电项目,使各项目尽快建成投产,实现年节能11.3万吨标煤的目标。
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加快拆除集中供热区域的供热小锅炉,对热效率不达标或不按计划淘汰的供热小锅炉不予通过年检。对各热电厂范围内小锅炉使用情况开展调查,根据供热情况提出限期拆除名单和相应热电企业锅炉、背压机组节能改造方案。
4.加强建筑节能管理。贯彻实施《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制订《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对新建住宅与公共建筑建筑节能情况加强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建筑能耗监管工作,逐步实施《杭州市城镇民用建筑使用过程能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积极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计量检测的技术指导工作;继续开展和推动建筑节能技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技术、绿色建筑示范和总结推广工作;积极培育建筑节能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形成服务体系;完善建筑“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限制禁用技术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