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汕府办〔201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区城市容貌标准》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汕尾市区城市容貌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汕尾市区城市容貌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汕尾市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所称城市容貌,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户外广告及标志、施工工地、城市照明等构成的城市景观。
(三)汕尾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全市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标准的组织实施;建设、规划、城管、交通、交警、环保、公安、国土、公路、工商、环卫、园林、路灯、电力、电信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执行本标准,做好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四)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五)市民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
(六)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标准
(一)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达到完好率标准,出现破损、坑凹、沉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沙井盖、水窗板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驳接市政排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