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局、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文化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家网吧管理工作的规定,切实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32号)的有关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4年网吧专项整治工作中,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单位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电子阅览室管理的通知》(渝文化〔2004〕3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该文件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电子阅览室的各项规定。
二、各级公共图书馆(含文化馆,下同)内设的电子阅览室(以下简称电子阅览室)是为读者提供网上查询资料、获取信息的公益性文化服务场所,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网吧经营行为。
三、电子阅览室的开放时间应与公共图书馆的开馆和闭馆时间一致。
四、电子阅览室如有收费行为或项目,应全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经当地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
五、电子阅览室不得有下列行为或为其提供条件:
1、 提供非益智类网络游戏;
2、 提供单机版的非益智类娱乐游戏;
3、 提供违法音像制品视频下载点播。
六、公共图书馆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转让、承包经营电子阅览室,不得引入社会资金变相从事网吧经营。
七、对网络游戏、音像制品等有研究、查询需求的读者,公共图书馆应制定针对性的服务措施。
八、对电子阅览室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行为,由文化、工商部门依据相应职责予以查处。
九、各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将本区域内的电子阅览室基本情况于 11月底前报市文化局、广播电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