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局际联席会议)认定的,承担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 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在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中评审、推荐;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在区县(自治县)级代表性传承人中评审、推荐。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公职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 公民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包括第一款各项内容。项目保护单位属市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