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每年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本人兼职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在参加综合考核进行述职时应报告执行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况,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重要情况应当在事后一个月内及时报告。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结合中央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后执行,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围绕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为主要内容的经营决策管理制度;
(二)工程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的招投标管理制度;
(三)合同管理制度;
(四)厂务公开制度;
(五)重大事项向职代会、股东会报告制度;
(六)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制度;
(七)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八)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九)其他应当建立健全的廉洁从业制度。
六、各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按照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日常监管及考核工作制度;
(二)企业领导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四)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
(五)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六)任职和公务回避制度;
(七)其他制度。
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每年要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归入个人廉洁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