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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按规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属子企业户数情况;
  (二)对企业所属实行金融或事业会计制度的子企业资产及效益未并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情况;
  (三)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和分支机构资产及效益是否并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情况;
  (四)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未按权益法进行核算的长期投资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关注与披露企业所属各子企业的分户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情况,逐户列明审计机构、审计结论及审计保留事项的原因,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或金额。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关注与披露企业对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予以确认、计量和登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是否正确,年度间是否一致,发生变更是否经过核准或备案;
  (二)应收款项的账龄分析及其回函确认情况,各种资产损失、挂账情况及处理办法;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是否准确;
  (四)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八项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和变更处理以及计提损失转回情况;
  (五)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经营情况,如证券买卖、期货交易、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占用资金和效益情况;
  (六)财产抵押、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是否如实在年度财务决算说明中予以反映;
  (七)企业消化历史潜亏的依据及会计处理,当年是否留有新的潜亏;
  (八)税金入库数是否足额,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金及会计处理;
  (九)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
  (十)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和各类人员数是否与工业统计、劳动工资统计计算口径、计算结果一致,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并按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或者报告附件中,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应当关注和披露的有关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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