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所涉及的有关财务、会计事项;
(二)会计报表附注涉及的事项;
(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求的财务决算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条件,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活动,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及其他职业规范,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年度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应当准确恰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对应关系应当适当、严密,审计结论、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完整。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规定上报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对不能按期完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并做好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查用。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计事项披露
第二十三条 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独立审计准则和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对企业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或者报告附件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重点关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齐全、报表合并口径和方法是否正确、合并内容是否完整及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应当对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作重点说明。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