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按照“统一委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工作原则,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对所属子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第九条 要求执行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注册会计师名单;
(三)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执业情况总结;
(四)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10月受理申请,并自收到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进行认定,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目的,业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第十二条 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3年。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开展审计工作,不得将承揽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再转包或分解给业务约定书之外的其它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企业与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存有相关利害关系;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应当再承担同一企业有关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有偿财务咨询业务。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完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后,经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其审计费用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和支付。
第四章 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的范围应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