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渝国资[2003]47号 2003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会计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经济鉴证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及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资质
第五条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认定。凡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接受委托,执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六条 申请执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执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一)依法设立,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执业人员40人及以上,其中注册会计师20人及以上;
(三)年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四)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无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处罚或不良执业记录。
第三章 审计业务委托
第七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双向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