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调查及监测的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渝价〔2011〕32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要求,为掌握基本药物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基本药物指导价格水平,完善基本药物价格数据库,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际购销价格进行调查并建立价格监测季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际购销价格调查
(一)调查范围
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的所有品种(见附件1)。
(二)调查方式和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选择本辖区内3家用药量排名前三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调查(即2家乡镇卫生院,1家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或1家乡镇卫生院,2家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若本辖区无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的,选择3家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或3家乡镇卫生院)。采用分时段调取基本药物的实际采购价格、生产企业和购销数量等信息,按照《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际购销价格调查表》上的填表说明进行填写(见附件2)。
根据我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步骤,调查数据按以下时段分别调取填报:
第一阶段:2008年1月1日-2009年10月31日
第二阶段:2009年11月1日-2010年2月25日
第三阶段:2010年2月26日-2011年8月31日
(三)调查数据报送方式
调查数据由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并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调查资料(包括电子版数据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资料一份,纸质资料和电子版数据资料需完全一致)报送至我局医药价格处。其中,电子版调查资料通过电子邮件报送。
二、建立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季报制度
(一)监测范围: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的所有品种。
(二)监测点的选取:由各区(县)发展改革委选择本辖区内用药量排名前两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1家乡镇卫生院,1家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为监测点。
(三)监测方法: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选取和确定监测点,从2011年9月份起,每季度监测1次,并按《重庆市基本药物价格动态监测表》(见附件3)上的填表说明填写后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30日前将调查资料(包括电子版数据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资料一份,纸质资料和电子版数据资料需完全一致)报送至我局医药价格处。其中,电子版资料通过电子邮件报送。
三、具体要求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是调整基本药物指导价格水平的参考依据,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安排专人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际购销价格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重庆价格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www.cqpn.gov.cn)。
联 系 人:杜 聪
联系电话:67512150。
通讯地址:渝北区金山路8号科创大厦,邮编:401147。
电子邮箱:cqwjyyc2009@sohu.com。
附件: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略)
2、《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际采购价格调查表》
3、《重庆市基本药物价格动态监测表》
附件2:
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