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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关于市总本级经费审查审计监督的若干规定

  (五)建议权。对执行财经纪律好的单位及个人,有权建议给予嘉奖,对违纪违法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必要的处罚、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审查审计监督的程序

  (一)审查市总工会年度预、决算的程序
  1、市总经审会确定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提前三周通知市总有关领导和部门准备好提交会议审查的报告和资料;
  2、提交会议审查的报告和资料应提前一周送达全体经审委员;
  3、会议审议时,市总有关领导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作汇报说明,听取审议意见,回答委员们提出的询问;
  4、委员会会议对修改后的预、决算方案进行表决;
  5、市总经审办撰写会议纪要,经经审会主任审阅同意后,印送全体委员、市总主席室、市总财务部及全总经审会、全总财务部;
  6、对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改进建议的处理情况,市总有关领导和部门应及时通报,并在下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出说明。
  (二)调整年度预算及确定其它重要事项的程序下列事项应事先征求经审会意见:
  1、年度预算的重大调整和一百万元以上的追加预算;
  2、所列基建项目的确定;
  3、五百万元以上的投资;
  4、五百万元以上的借款及暂付款;
  5、所设专项基金及管理办法。
  上述事项审议程序:
  1、市总主席室讨论确定上述事项时,应吸收经审会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参加(列席)会议;
  2、有关方面应向经审会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3、经审会通过个别征求意见或召开会议,提出意见;
  4、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经审会提出的意见。若遇双方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应及时通报说明,必要时,经审会进行复议。
  (三)各种专项审计的程序
  1、事前发出“审计通知书”,将审查内容和要求书面通知被审单位;
  2、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计划;
  3、审查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检查实物现金,并向有关人员调查取证;
  4、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5、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单位执行。重大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应事先报市总主席室批准;
  6、被审单位对审计结论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市总主席室和市总经审会申请复审,市总经审会应及时复审;
  7、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招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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