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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关于市总本级经费审查审计监督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关于市总本级经费审查审计监督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对市总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经费、财产管理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充分发挥市总经审会群众性民主监督和专业性审计监督的作用,更好地为工会建设、为会员群众服务,促进工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就市总工会经费的审查审计监督工作,规定如下:

  一、审查审计监督的范围及事项

  市总经审会对下列范围和事项进行审查审计:
  (一)市总工会的经费。包括:区县局(产业)工会按规定上解的经费;地方财政及上级工会的拨款或补助;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解交款;存、贷款的利息和收益;社会各界及国外的捐赠。
  1、每年第一季度审查市总工会本年度经费预算及上年度经费决算,主要审其合理性、合法性。市总工会年度预决算报告,必须经经审会审查提出审议意见并盖章后,方可上报全国总工会;
  2、每年第三季度审查市总工会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3、市总工会预算计划的重大调整及一百万元以上的追加预算应事先征求经审会意见;
  4、每年一次审计市总工会经费收支情况,主要审其真实性、合法性。
  (二)市总工会全部资金的活动。包括:投资借款、暂付款及各种专项基金。
  1、市总工会所设专项基金,应事先征求经审会意见;
  2、市总工会五百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吸收经审会参加可行性分析论证,项目可行性方案经经审会审议同意后,有关方面可调动投资款项;
  3、市总工会五百万元以上的借款或暂付款应事先征求经审会意见;
  4、每年审计一项专项基金。主要审专项基金提取、使用和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审投资的效益性,审暂付款清理的及时性。
  (三)市总所属事业单位的资金活动。包括:市总工会独办的,与外单位联营的,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1、每年审计10~15个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进行。主要审其经营的效益性和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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