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照《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3、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可根据实际,分阶段逐步到位。主要有以下几项:
(1)知情参与权。听取业主或经营者关于企业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的报告,组织职工就企业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企业的经营方针和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以及加强企业管理、开展文化技术培训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协商共决权。按照《
工会法》规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并监督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3)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企事业的规章制度,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4)评议监督权。根据需要,评议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和业绩,提出奖惩建议。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情况。
(5)选举罢免权。选举和罢免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
(6)其它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履行的职责。
四、加强领导,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实践
1、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在学习贯彻《
劳动法》、《
工会法》的过程中,重视在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宣传民主管理知识,重视对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问题的研究思考,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2、要依据法律法规,把握原则,积极推动和指导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要着眼于先建制、后规范,逐步完善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
3、要按照一级代表一级、一级帮助一级的原则,为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建制提供切实的工作指导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上一级工会应当是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建制最直接的帮助指导者,其任务包括统一思想认识,制定实施计划,落实组织筹划,组织代表选举,开展代表培训,起草文件文本等。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对推进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职责,更多地体现在分类指导、政策咨询以及培养树立典型等方面,并通过制定近期和长期工作规划,有步骤地推动本地区、本系统非公有制企事业民主管理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