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职工休养、度假办理意外保险的通知
(沪工总保[2000]50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市总直属疗休养院(所):
随着经济的发展,职工疗休养呈现了良好的发展趋势。为了加强对工会疗休养工作的管理,杜绝事故苗子的发生,确保职工在休养、度假期间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9号《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和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加强本市工会疗休养工作的意见》(沪工总保[1999]202号〉的有关精神,现将各级工会及各级工会疗休养院所组织职工休养、度假时办理意外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及各工会疗休养院〈所〉在组织职工休养、度假时,必须为职工办理意外保险,代疗休养员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疗休养员在休养、度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向疗休养员支付保险金。办理职工休养、度假意外保险应本着谁组织、谁投保的原则,即谁开具上海市总工会疗休养专用收据,谁负责办理保险。
二、办理职工休养、度假期间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具体由组织单位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
三、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及各级工会疗休养院(所〉组织职工休养、度假的意外保险期限应按国家旅游局有关意外保险规定办理。
四、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及各级工会疗休养院〈所〉为职工办理意外保险金额的基本标准:国内休养、度假,每位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