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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本市基层以上工会经审会对下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任职期间。检查对财务会计工作领导是否得力,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工会经费收缴是否及时足额,支出是否合理合法,职工是否满意;工会企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是否做到保值增值;工会主席和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本人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2、离任时点。检查离任时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真实性,有否帐外资产和不良资产,有否帐外负债,有否或有事项,有否上一任领导遗留下来一直未予处理而挂帐的不良资产和坏帐损失;认定离任时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实际数。
  (四)工会组织撤并变化和工会企事业单位歇业、转制或资产重组前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审计。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所需资料
  (一)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
  (二)上级工会拨款或补助批复;
  (三)投资、借款合同或协议及其他有关的经济合同;
  (四)有关的财务规定、制度和办法以及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审计时限
  (一)常规审计的审计时限一般为上一年度。若需要,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时限为该领导干部的任职期。
  第八条 审计程序
  (一)基层以上经审会或经审办应根据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3-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若被审计单位不是下一级工会或工会企事业单位,审计通知书由被审计单位的上一级工会经审会转发;若被审计单位是工会企事业单位,审计通知书还应同时发送给被审计单位的主办工会。
  (二)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向审计组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其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实施认证手续。
  (三)审计组按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存款、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五)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无特殊情况,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六)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并报经审会或经审办。
  (七)经审会或经审办审核审计报告后,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经经审会或经审办主任审批后与审计报告一起发送被审计单位;若被审计单位不是下一级工会或工会企事业单位,审计意见书由被审计单位的上一级工会经审会转发;若被审计单位是工会企事业单位,审计意见书还应同时发送给被审计单位的主办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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