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本市基层以上工会经审会对下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工总审[2000]218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会:
《本市基层以上工会经审会对下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已经上海市总工会第十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知所属基层以上工会经审会遵照执行。必要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总工会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市基层以上工会经审会对下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
(市总经审会十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下级工会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下级工会经济活动审计监督,是指基层以上的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以上经审会)对下级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下级工会有投资、拨款补助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有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和工会虽未投资拨款但对其有实际管理权的单位)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 基层以上经审会应根据工作实际每年制定对下审计计划,并分步实施;若设经审办的,此项工作由经审会授权经审办进行。下级工会或经审会遇有重大或必要的事项需要上级工会经审会审计时,应事先向上级工会经审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对其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审计依据
(一)
工会法、
会计法、
审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