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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本市各级工会经审会对同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本市各级工会经审会对同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工总审[2000]217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会:
  《本市各级工会经审会对同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已经上海市总工会第十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知所属工会经审会遵照执行。必要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总工会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市各级工会经审会对同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
(市总经审会十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同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全总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及《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工会经审会,包括基层工会经审会和基层以上各级工会经审会。
  第三条 各级工会经审会应在召开全体经审委员会议审查同级工会年度经费决算前,组织力量依法对同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计监督;经审会若设经审办的,应由经审办承担对同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应作为全体经审委员会议审查年度经费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审查审计依据
  (一)工会法会计法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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