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国有、集体企事业及国家和集体控股的企事业单位,都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对企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区县局产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在改革改制或创建新的经济实体的同时,把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列入计划,同步实施;对建制中有困难和问题的,应给予切实的指导帮助。
要按照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建制办法,加强集团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建制工作,形成集团、子(分)公司、分厂、车间(部门)等多级民主管理格局,保证职工在不同层面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要重视小企业改制转制过程中,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不因改制失去职工民主管理的渠道,削弱民主管理。要推进国有资产控股的合资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组织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要加大力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落实职权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核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是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建议权;二是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三是对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四是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五是对职工董事、监事和集体协商(谈判)代表等的选举权;六是其它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在深化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有关企业重大决策、企业兼并、破产、出租、拍卖,企业用工裁员、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企业的收入分配、住房分配、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要向职代会报告,听取职代会的审议意见,并对裁员、收入分配、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作出决定。
要特别重视职代会对重大决策的审议建议权。职代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审议,是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的必要措施,是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主动性的必要途径。各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应当引导职工把审议的重点移到重大事项的决策上来,提高对重大决策的审议水平。要充分重视职代会的审议决定权。在事关企业关、停、并、转、迁、租、破、卖的过程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权、分配权及福利待遇等改革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表决,不得强制命令和回避职代会擅自决定。各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在这些方案的审议过程中,必须注意认真倾听群众呼声,积极采纳群众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形成民主和谐氛围,用表决来体现集中统一的意志,更好地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