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会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
(沪工总经[2002]117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工会法》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会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职能,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根据新修改的《
工会法》第
二十六条关于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之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凡发生符合《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91年75号令)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必须有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由其上级工会派员参加入)。
二、事故报告
本市各企事业单位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地单位、建筑施工总、分包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报告工会组织,发生重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至区县局(产业)工会;发生一般死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3人(含)以上重伤,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电传等形式报至市总工会;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用电话、电传等形式报至市总工会。事故性质分类见附后的名字注释。
外省市驻沪企事业单位发生职工因工死亡事故,应按上述规定报告市总工会。
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市总工会将定期对事故报告,情况进行考核,对坚持按时上报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漏报、迟报、瞒报的单位,将根据不同的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建议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三、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分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