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五)私营企业在管理体制、运作方式等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不同,相比较而言,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相对比较复杂、劳动争议相对比较突出。因此,私营企业工会要突出维护职能,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从实际出发,善于进行制度创新,探索建立有效的工会工作运作机制和规范工会工作。
  (十六)街道、乡镇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负责本区域私营企业工会工作;视情况可以帮助、指导隶属于本区域管理的私营经济开发区建立工会联合会;参与本区域有关私营企业工作的重大决策;调查、处理本区域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维护本区域私营企业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七)街道、乡镇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和私营经济开发区工会联合会要负责本区域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对开业六个月未建立工会的私营企业,应当派员帮助、指导私营企业员工依法建立工会,并本着自愿的原则,吸纳广大员工参加工会;代表下级工会和会员依法监督检查私营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及落实劳动安全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情况;依法维护基层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员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并为员工提供法律援助;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或者负责人进行工会基础知识的岗位培训及劳动法律、法规和集体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知识的专业培训;做好工会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十八)私营企业基层工会要每年召开一次私营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工会工作报告和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工会任期届满,按规定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定期向上级工会汇报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积极发展会员,做好会籍管理工作;帮助、指导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监督企业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发动员工学习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组织员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共谋企业发展。
  (十九)各级私营企业工会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他专门委员会,依法维护工会组织和会员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十)街道、乡镇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私营经济开发区工会联合会应当逐步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就本区域劳动关系的状况代表员工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私营企业业主代表进行协商,以解决本区域劳动关系和劳动就业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和难点问题,共谋本地区社会稳定、企业发展、劳动关系和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