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私营企业有员工2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员工人数不足200人的,工会主席可以兼任企业其他工作,也可以配备兼职工会主席。
(七)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私营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基层联合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私营企业业主的代理人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八)私营企业中的员工,凡本人自愿,工会都应当吸收其加入工会组织。私营企业招用的下岗人员、留职停薪人员、失业人员和费务人员,如原是工会会员的,应当为其办理会籍关系转移手续;招用的离退休人员,如原是工会会员的,应当恢复其工会会籍关系。上述人员在工会会籍关系转移、恢复期间,工会应当吸收其参加活动,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但暂不列入本企业工会会员数统计范围。
(九)私营企业招用的外省市劳务人员,在本企业工作满六个月的,凡本人自愿,工会应当吸收其加入工会组织。
三、要进一步强化社区,完善私营企业工会组织管理体制。
(十)进一步理顺私营企业工会的组织管理体制。私营企业工会组织领导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按照强化社区的要求,重点抓好街道、乡镇和私营经济开发区的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的组建工作,逐步形成自上而下的私营企业工会组织管理体制。
(十一)上海市总工会领导本市私营企业工会工作。各区、县总工会领导本地区私营企业工会工作,可以成立私营企业工会工作机构,指导本地区私营企业工会工作。
(十二)街道、乡镇工会领导本区域内私营企业工会工作。有条件的建立街道、乡镇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并设专职人员负责其工作。街道、乡镇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主席、委员候选人,由街道、乡镇党组织与街道、乡镇工会协商确定,通过民主程序产生。
(十三)私营经济开发区应当建立私营经济开发区工会联合会,领导本开发区内的私营企业工会工作,并设专职人员负责其工作。私营经济开发区工会联合会主席、委员候选人,由私营经济开发区党组织与上级工会协商确定,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私营经济开发区直接隶属于区、县的,该工会联合会由区、县总工会领导;私营经济开发区隶属于街道、乡镇的,该工会联合会由街道、乡镇工会领导。
(十四)工商注册登记地在区、县区域内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员工人数的外省市私营企业基层工会的组建及工会工作由所属区、县总工会负责。
四、要进一步突出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探索建立私营企业工会工作运作机制和规范私营企业工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