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工总保[2000]229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了推进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和医疗救助为扶持的多层次医疗保障,是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建立职工医疗互助互济补充保障,就是发扬工人阶级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为他人献一份爱心、为自己留一份关心。对个人而言,花小钱保太平;对全社会而言,聚小钱办大事。各级工会要从增强职工的抗风险意识和能力,确保上海医保制度改革的平稳出台和顺利实施出发,积极组织职工参加互助补充保障。要充分利用黑板报、广播站、报刊杂志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补充医疗保险的意义,宣传上海市总工会组织的《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特种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等职工互助补充医疗保障方案,引导职工转变传统的就医观念,增强自我保障意识。
二、积极筹措职工补充医疗保障基金。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福利经费、工会经费、个人缴费以及从单位工资总额提取不超过2%的费用等多种渠道筹措构成。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会应当与单位共同研究具体方案,经职代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如何从工会经费中筹措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问题,各级工会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1、单位首次筹措补充医疗保险资金,首先应当从工会创收收入(包括三产、技协节余经费)中列支。但一般不超过首次筹措资金的二分之一;工会无创收收入的,可用历年工会节余经费,但比例不得超出工会节余经费总额的20%;工会无节余经费的,可一次性从当年的工会经费中列支,但应从严控制。使用当年工会经费须经上级工会审批,金额须控制在当年工会经费的10%之内。
2、单位再次筹措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一般应从工会创收收入及会员个人交纳的工会会费中列支。
3、单位内部设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清理历年拖欠职工的医药费;对因病致贫的特困职工进行救助;参加市总工会组织的《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特种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用于企业内部的职工互助互济组织以及补贴医务室、保健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