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施工合同后,应及时将该项目预算报本级工会经审会(经审办)。
第六条 接受造价审计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或不需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但已通过建设方组织质量验收的。
(二)已编制出竣工决算。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后,向本级工会经审会(经审办)提出审计申请。
第八条 经审会(经审办)接到申请后,应尽快组织实施审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向具体实施工程造价审计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投资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文件;
(二)监理委托、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三)概算、预算资料及招标文件;
(四)有关合同、协议;
(五)竣工图纸;
(六)工程量计算表;
(七)材料费用资料、取费资料、付款资料;
(八)工程变更洽商签证资料;
(九)隐蔽工程资料;
(十)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
(十一)有关证、照复印件(含施工、监理、质检、设计单位执照和资质证明);
(十二)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工程造价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
(三)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
(四)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的情况;
(五)竣工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挤占建设成本的情况;
(七)与工程决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建设资金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