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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会系统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施工合同后,应及时将该项目预算报本级工会经审会(经审办)。
  第六条 接受造价审计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或不需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但已通过建设方组织质量验收的。
  (二)已编制出竣工决算。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后,向本级工会经审会(经审办)提出审计申请。
  第八条 经审会(经审办)接到申请后,应尽快组织实施审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向具体实施工程造价审计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投资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文件;
  (二)监理委托、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三)概算、预算资料及招标文件;
  (四)有关合同、协议;
  (五)竣工图纸;
  (六)工程量计算表;
  (七)材料费用资料、取费资料、付款资料;
  (八)工程变更洽商签证资料;
  (九)隐蔽工程资料;
  (十)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
  (十一)有关证、照复印件(含施工、监理、质检、设计单位执照和资质证明);
  (十二)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工程造价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
  (三)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
  (四)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的情况;
  (五)竣工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挤占建设成本的情况;
  (七)与工程决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建设资金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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