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会系统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工总审[2001]67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会系统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根据《全国总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和《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特制定《上海市工会系统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转知所属工会经审会遵照执行。原沪工审(1997)17号《关于对工会及企事业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总工会
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上海市工会系统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本市工会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国总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和《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各级工会及工会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
第二条 各级工会经审会负责对本级工会及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经审会有常设办事机构--经审办的,此项工作由经审办负责。
第三条 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工程造价审计和建设资金财务审计两部分。经审会(经审办)可自行组织力量实施审计,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费列入工程费用。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将下列内容列入施工合同:
(一)工程竣工决算必须接受工程造价审计:
(二)工程造价审计的时间一般应掌握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后15-20天;
(三)保留一定的工程尾款,包括质量保证金、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和不少于总造价5%的工程款;
(四)工程价款的约定应包括套用何种定额、取费标准、工价约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