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市总工会企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离任审计,有关组织部门应在该领导离任前一个月,通知市总经审会进行审计,并在作出人事安排前,充分考虑经审会审计报告的意见;
3、督促市总直属企业单位,加强对其下属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上述审计,必要时,市总经审会参与审计。
(四)市总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产。每年抽查1~2家,主要查财产的完整性、效用性。
以上各种审查审计事项,凡属征求意见的,经审会主任应签署意见并签名;凡会议审查的,应形成经审会会议纪要;凡就地审计的,应写出审计报告。
二、审查审计监督的体制及分工
市总本级经费及与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审查审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群众性民主监督与专业性内部审计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市总经审会向市工会代表大会和市总常委会、主席室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会的章程,独立负责地进行经费审查监督工作。
(二)市总经审办公室作为市总经审会的办事机构,同时又是市总工会的审计部门,承担内部审计的任务。经审办接受市总经审会、市总主席的双重领导,并接受市审计局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市总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区、县、局(产业)工会的定期审计、专项审计等日常工作。
(三)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及下属的单位,应按规定设内审机构或审计员,负责对本单位经营、经济活动的日常监督。
三、审查审计监督的权限
市总经审会及市总经审办有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要求报送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市总机关应每半年报送一次,所属企事业单位应每一年报送一次。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市总主席办公室讨论有关财务工作的会议,应有经审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列席);市总布置全市性财务工作或财务检查会议,应有经审办人员参加。
(三)审查审计中,有权检查有关的帐目、资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调查有关问题,被查单位、部门和个人,应予配合,提供方便。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国家和工会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对阻挠、破坏审查工作的被审单位,提请有关领导方面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必要时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的临时措施,或通知财务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五)建议权。对执行财经纪律好的单位及个人,有权建议给予嘉奖,对违纪违法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必要的处罚、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