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一步推进“建、创、做”活动,要从新世纪上海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着眼于提高各行各业的综合竞争力和职工的综合素质,在提高创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要注重增强职工的学习力、竞争力和创造力,以加快职工的知识化进程为突破口,把团队学习、终身学习和全过程学习作为提高班组、岗位程度和职工综合素质的重要一环,用知识和技能的提高程度来检验班组、岗位的文明程度。
3、进一步推进“建、创、做”活动,要立足于各行各业的实际,着眼于“建、创、做”活动的创新和发展,加大探索和创新的力度,用创新思维来推动整个活动深入开展,做到思路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载体创新等。要加强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群体创建活动的分类指导,进一步把“建、创、做”活动融汇于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城区的创建链。要继续培育新的创建典型,加强典型引路,形成新的经验,把“建、创、做”活动推向一个新阶段。
4、进一步推进“建、创、做”活动,要加强机制建设和长效管理。要从工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目标出发,建立“建、创、做”活动工作条例,逐步完善和形成“建、创、做”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运行、指导推进、表彰激励、队伍培养、物质保障等机制,对“建、创、做”活动过程进行严格有序的长效管理,确保“建、创、做”活动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开展。
(二)评比办法
1、文明班组、文明岗位是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的重要创建基础,要把“建、创、做”活动的开展情况和文明班组、文明岗位的创建率作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评比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纳入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的创建体系。
2、“建、创、做”活动产生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实行分层次评比命名办法。市文明办、市总工会评比命名上海市文明班组、上海市红旗文明岗;各区县局文明办、工会评比命名区县局级文明班组、红旗文明岗;各基层单位工会评比命名基层文明班组、红旗文明岗;文明职工原则上由基层评比命名。
3、自2002年起,上海市文明班组、上海市红旗文明岗两年评比一次(与上海市文明单位评比保持同步),荣誉称号时限两年。
4、上海市文明班组、上海市红旗文明岗评比数实行总量控制,由评比办公室根据各系统“建、创、做”活动开展情况决定各系统推荐申报数额。
5、上海市文明班组、上海市红旗文明岗由市评比办公室评审,并由市文明办、市总工会联合命名表彰。
6、健全完善上海市文明班组、上海市红旗文明岗检查考评制度,凡考评不合格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7、为激励基层单位进一步推进“建、创、做”活动,2002年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将推出一批“建、创、做”活动示范行业和先进集体,并开展文明班组、红旗文明岗创新奖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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