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近两年从事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情况的专项说明;
(七)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
(八)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近两年金融租赁业务开展情况的专项说明;
(七)申请人与其他金融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专项说明,包括关联机构名称、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等;
(八)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
(九)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
(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