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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评选“2003年上海市职工最满意的企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评选“2003年上海市职工最满意的企业”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根据《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上海市职工最满意的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沪工总民〔2003〕49号]要求,为做好本次评选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评选时间:2003年6月至2003年10月
  2、评选资格:
  本次评选在本市的各类企业中进行。
  市属各大控股公司、市管大型集团公司不作为此次评选对象。
  3、评选的基本条件:
  (1)企业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相关制度,2000年以来,企业未发生重大劳资纠纷或群体上访事件;
  (2)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交职工社会保险金等现象;
  (3)依法组建工会,工会工作正常开展;
  (4)企业安全生产措施得力,2000年以来,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5)企业各项社会、经济指标名列本系统、地区前茅。
  (6)职工满意度测评中职工满意度达到80分以上;
  4、评选程序:
  (1)申报推荐:采用单位自荐和区、县、局(产业)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做好推荐评选的工作,并组织申报单位填写申报登记表。请于6月30 日前将申报登记表、推荐表一并报送上海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
  申报登记表、推荐表可在《上海工会网站》中下载。
  (2)资格审查:在申报推荐工作结束后,评选办公室将组织专门评审小组,对候选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预审,确定正式候选单位名单。
  (3)企业公示:正式候选单位确定后,有关评选条件、申报情况、主办单位地址和电话等应向企业全体职工公示。
  (4)职工测评:7-8月为企业职工满意度测评阶段。测评工作将由评选办公室统一部署安排,组成若干测评工作组到各候选单位进行职工测评。
  测评将通过现场随机抽样、填写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在对调查问卷进行统计、分析后得出各候选单位职工满意率。
  (5)实地考察:评选办公室将组成专门的评选小组对候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座谈会、个别访谈、资料查询等形式,对此进行专门了解,并结合职工测评情况形成综合分析报告。
  (6)社会公示:评选委员会将通过《劳动报》、《上海经济报》、《上海工会》网站等报刊、媒体向社会公示候选单位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7)综合评定:根据职工测评、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综合情况,最终产生2003年度“上海市职工最满意的百佳企业”,并于年内进行表彰,授予奖牌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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