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劳保监发[2003]3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总工会,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及工会:
《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自2002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施行一周年之际,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严厉打击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7月16日至2003年8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贯彻实施《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其中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新经济组织,重点检查举报投诉企业。
二、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重点查处用人单位以下几类违法行为:
1.用工不签劳动合同;
2.用工不办登记手续;
3.逾期不办社会保险登记;
4.偷逃社会保险费;
5.擅自招用外来从业人员;
6.不按规定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7.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检查安排
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1、2003年7月3日至2003年7月15日之前为组织准备、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有:
(1)市劳动保障局与市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贯彻实施《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专项检查的公告;
(2)市劳动保障局与市总工会联合召开专项检查动员大会;
(3)市劳动保障局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专项检查的通知》;
(4)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总工会共同制订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