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
(一)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入开展建家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建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建家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由分管主席负责、组织部门实施、相关部门参加的建家工作领导机构,定期研究有关问题,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继续发挥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一手抓巩固和发展建会成果,一手抓深入开展建家活动,不断提高基层工会工作水平。
(二)上级工会要加强对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指导和服务,力求建会活动获得最大的实际效果。要根据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和不同工会组织形式,给予分类指导,在建家工作内容要求、考核标准和考核条件上,可以有所不同,既要对工作细化、量化,又要便于操作和给基层工会留有创新发展的空间,追求工作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三)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建家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工作考核。
1、本市创建“职工之家”原则上分为“合格职工之家”、“区县局(产业)先进职工之家”、“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和“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四个层次。
(1)“合格职工之家”由区、县、局(产业)工会按照市总工会的要求,组织考核验收。凡考核验收合格的,颁发由市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合格职工之家”证书。
“合格职工之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县、局(产业)工会负责。
(2)“区县局(产业)先进职工之家”每两年考核评比一次。具体考核评比内容、标准和方法由区、县、局(产业)工会自行决定。
“区县局(产业)先进职工之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县、局(产业)工会负责。
(3)“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实行申报制,每两年考核评比一次,由市总工会组织实施。
“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县、局(产业)工会负责,市总进行督查。
(4)“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每五年评比一次。由市总工会按照全总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总工会和区、县、局(产业)工会共同负责,以市总工会为主。
2、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已获各项荣誉称号的基层工会日常管理工作,要有计划的组织经验交流、工作考察,以促进建家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勇于开拓创新和与时俱进。
3、对已获“合格职工之家”和“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基层工会,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按照最新的建家条件、建家标准进行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合格的予以保持荣誉称号,对复查验收中发现严重问题的,撤销所获得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