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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和文件管理,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和文件管理,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的通知
(沪工总办〔2004〕42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市总机关各部室、各直管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和文件管理,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经市总工会同意,现予以印发。

  二○○四年三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和文件管理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

  为贯彻中央和市委有关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的精神,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会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会议和文件管理,精简会议和文件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会议管理和精简会议
  (一)安排会议一律从严掌握,坚持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开,可合并开的合并召开,能开小会的不开大会,能开短会的不开长会,各类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减少参加人员。
  (二)凡市总工会明确的工作例会,原则上应定期召开,无特殊情况不作临时调整。市总工会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主席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至四次;市总工会常务委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市总工会全委会(或全委扩大会议)每年召开二次。
  (三)加强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全市性会议。以市总工会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报经主席审批同意,由办公室拟发会议通知,加盖“上海市总工会”印章下发。各部门要求以市总工会名义召开的会议,须由职能部门提前15天填写会议申报表向主席室请示,由办公室按程序提交市总领导或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审批,由职能部门拟发会议通知,加盖“上海市总工会会议专用章”下发。未经审批同意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各部门以市总工会部门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须由部门提前7天填写会议申报表向分管主席书面请示,审批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
  (四)凡要求各区县局(产业)工会领导参加的大会,应按“分工对口”的原则安排,除由市总主席召开的大会外,其他分管主席召开的大会,一般不要求区县局(产业)工会主要领导参加。
  (五)控制会议规格,避免领导陪会现象。市总工会召开的会议,凡需市总领导出席的会议,除综合性的会议外,专题性的会议一般按“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安排领导出席。基层工会召开的综合性会议,需邀请市总工会领导参加的,应提前10天向市总工会正式行文请示,并按“谁联系、谁出席”的原则安排领导出席。基层工会召开的专题性会议,一般不安排市总工会领导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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