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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的通知


  十、建设用地单位没有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用地优化方案和预审批复意见的,不得安排新增用地计划指标。

  十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论证统计制度,对在预审中调整用地选址、核减用地规模情况以及因不符合有关规定不通过预审的项目情况,按照规定进行统计和上报。

  自治区将各地预审论证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绩率考核内容,并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奖励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十二、建设用地单位提出论证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30份:

  (一)建设用地单位的论证申请。

  (二)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报告。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审批制项目),项目备案批准文件或(备案制项目),或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文件(核准制项目)。

  (四)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核准报告(核准制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机关组织的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

  (五)总平面布置图或标出线形工程布置的1:10000地形图,标出项目用地位置范围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市、县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选址用地的意见,关于被征地农民等相关权利人对项目选址用地意愿的调查情况材料。

  (七)涉及规划修改的,按规划修改方案论证的规定提交规划修改方案及有关材料,一并论证。

  (八)用地预审申请材料中与论证相关的其他材料。

  十三、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

  (三)项目的合法合规性。

  1.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供地政策、节能减排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情况。

  2.项目选址及其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情况;对被征地农民等相关权利人的意愿调查和征地拆迁风险评估情况;避开基本农田、尽量不占耕地、少占农用地的措施;单独选址用地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单独选址条件。

  (四)项目用地情况,包括:拟用地面积和类型;拟用地规模确定的依据和适用的用地定额与控制指标;依法合理分期用地的措施和用地时序安排;近三年已二次以上(含二次)占地建设的项目的征地率、供地率和土地利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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