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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2〕32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自我区建立和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以来,用地预审在引导项目科学选址、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和依法依规用地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在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供应缺口较大的情况下,不按规划选址、超定额标准和控制指标用地以及压占指标批而不征、征而不供、供而不用的现象仍较为严重,全区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矛盾突出、压力巨大。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闸门”调控作用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年度调节作用,增强对项目用地的综合统筹保障能力,按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改进农用地转用计划下达和考核办法,对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城、镇、村的建设用地实行分类下达,并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分别考核。”因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上来,切实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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