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安全培训和事故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结合过去发生或者他人的事故教训,开展全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外来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活动要求
1.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级领导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加强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领导,认真部署各项宣传活动,保证宣传经费。各区县、系统、行业要在总结以往“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和平台,开展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的宣传活动。
2.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区县、系统、行业以及社区、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制订切实有效的活动方案和计划,落实各项宣传措施。各项宣传活动要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针对性、知识性和趣味性。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努力创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3.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本市新闻媒体要紧紧围绕活动主题,集中进行宣传报道。进一步弘扬先进,鞭策落后。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可以开设安全生产专栏或专题节目,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强化全社会的安全观念和意识。
4.信息通畅,及时总结。“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各区县、系统、行业要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明确一名联络员,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反馈“安全生产月”活动信息。各区县、系统、行业在5月15日前将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情况和联络员名单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地址:徐家汇路550号24楼,邮编:200025,传真:64454942)。活动结束后,各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局和系统、行业的安全管理部门,区、县、局(产业)工会,区、县、局(公司)团委要认真总结,并于7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分别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团市委青工部。
附件: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4]35号)(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