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72号)要求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扩权强县工作实施方案》(桂国土资函〔2011〕620号)的部署,决定将矿产资源储量审查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分工
从2012年5月1日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按探矿权、采矿权发证管理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本厅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因发证权限发生变化的,由有权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工作。
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工作由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建储量评审专家组,并指定一家事业单位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承担辖区内属于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储量报告评审工作。储量评审专家应具有地质矿产或相关专业高、中级技术资格,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
三、矿产储量案工作要求
(一)储量评审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由评审机构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
2. 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
3. 评审专家个人署名的评审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