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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国家安全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对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的管理,依法打击利用手机短信、“小广告”、互联网等形式非法推销和违规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规范我市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进一步推进我市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安装活动,不得销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和接收使用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二、未取得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进口、安装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手机短信、“小广告”、互联网等方式发布卫星电视接收参数、接收内容、产品信息、销售和安装广告等信息。

  三、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和《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的要求,接收使用境(内)外卫星电视节目,不得超范围接收和传送。

  四、持有《上海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实行定向安装,严禁为无证用户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五、经许可设立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不得在产品中预设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设置扫盲功能,实行定向、定量生产供应,严禁为无证用户生产、供应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六、未经许可擅自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停止接收境(内)外卫星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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