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会法人资格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沪工总法〔2004〕120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要求,上海市总工会就工会银行帐户年鉴工作专门下发了沪工总办[2004]51号文,明确了各级工会组织经过审核确认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可以设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和通过人民银行的基本存款帐户年鉴。没有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工会组织可以开设附属于企业(行政)的专用存款帐户。据此,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会法人资格审核登记工作,现将沪工总法[1998]77号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通知”重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区、县、局(产业)工会组织应明确专人负责制,依法对所属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进行审查、核准、登记、发证,进行业务指导和相关资料归档等管理。
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的组织名称必须与落款组织名称保持一致,审批单位名称与审批盖章名称保持一致,对表中需填写的内容一律采用“黑体字体”打印成文。
三、为了加强工会法人资格审核登记管理工作,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对需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或者办理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的,其采用的一律为上海市总工会分别编号并盖有法律工作部公章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空白表,进行依法办理。同时,对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购领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空白表按编号进行登记,以后需再次购领的,必须提供已经购领并办理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单位名册(附表格格式)。
区、县、局(产业)工会目前已有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空白表,可以到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调换。
四、请区、县、局(产业)工会将本系统已经办理的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总数及编码情况于2004年6月30日前报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附表),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系统当年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总数(包括原有的、新办理的及变更的)报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