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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加强新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若干意见

  6、努力提高女职工民主参与水平,职代会、工代会等女代表人数与所在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7、督促所在单位贯彻落实《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女职工特殊利益维护。要督促并协助做到:不得解除或终止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做好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禁忌保护;女职工产假90天以上;参加生育保险,兑现生育保险待遇;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妇科检查;建立必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等等。
  8、女职工组织负责人积极参与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等组织,对本单位执行有关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支持、帮助女职工对企业的违法侵权行为依法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法律诉讼。
  (三)因企制宜,工作到位
  9、围绕女职工的现状和需求,充分利用所在单位内外两种教育资源或阵地为女职工提供多渠道、多层次的培训和受教育机会,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技能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不断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技能素质,增强女职工的岗位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10、适时开展女职工喜闻乐见、富有特色的文化娱乐活动,以活动吸引人,以活动凝聚人,倡导女职工热爱事业,立足岗位学技能、比贡献、求作为;引导女职工热爱生活,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11、摸清所在单位单亲、困难女职工人数,努力做到家庭住址清、困难原因清、困难程度清、帮扶对策清,协助行政、工会组织为单亲、困难女职工排忧解难。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办一件实事。
  12、建立优秀女职工人才档案,积极发掘、选拔、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三、工作要求
  1、各级工会组织要从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女职工工作的领导。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均应参照本《意见》进一步做好女职工工作,特别要指导、帮助新建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工会女职工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制度、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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