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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加强新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加强新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工总女〔2004〕162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全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新建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特殊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新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上台阶,市总工会、市总女职工委员会决定就加强新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作重点。现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工会法》、《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上海市工会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维护工人阶级队伍的统一、保持工会组织的统一、维护职工队伍的团结和稳定为宗旨,以市总关于各级工会组织要“建起来、转起来、活起来”为工作要求,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女职工组织的作用、最大限度地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为目的,团结带领女职工努力提高能力素质,为上海改革发展建功立业。
  二、工作内容
  (一)组织健全,人员到位
  1、依据《上海市工会条例》规定,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人设女职工委员。
  2、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如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需经民主协商,推荐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3、女职工工作经费按照工作计划或工作项目等应纳入同级工会经费预算;女职工干部应有相应的工作时间保证;建立必要的女职工工作制度,逐步使女职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4、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同级妇联的团体会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二)民主参与,维权到位
  5、凡是签定集体合同的单位,女职工组织负责人要参与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生育待遇等特殊利益内容作为专项条款纳入集体合同。有条件的单位签定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协议)。指导、帮助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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