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工总经〔2004〕220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及有关部门:
现将《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爱,根据沪府发(2004)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五个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一、帮扶对象和标准
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应专项用于帮助因疾病、意外灾害和其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本市户籍退休劳模。具体对象和标准如下:
(一)因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1、首次确诊为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或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可以给予一次性帮扶,标准一般不超过3000元。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且因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帮扶,标准一般掌握在500一1000元。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因患疾病,支付医疗费负担过重,且全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基本养老金30%以上,可给予一次性帮扶,标准一般掌握在500一1000元。
(二)意外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
劳模家庭因遭遇火灾、水灾等灾害,以及本人遭遇意外伤害,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给予一次性帮扶,标准一般不超过3000元,特别困难的不超过5000元。
(三)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
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给予帮扶,标准一般掌握在500一1000元。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劳模,如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可按最高标准发放,每人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
二、发放程序
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发放须经申请、核实、审批、发放四个程序。
1、本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镇、区县局(产业)工会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