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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乡镇(街道)总工会的建立和组织机构设置

  职工数和企业数达到一定规模的乡镇(街道)可以开展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的试点工作。

  乡镇(街道)总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民主选举产生主席1名,副主席2至4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人数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确定)。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总工会委员会。同时选举产生乡镇(街道)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为适应工作任务扩展的需要,各试点单位可从实际出发,在乡镇(街道)总工会设置必要的内设部门,一般可设办公室、基层建设部、权益保障部。

  三、乡镇(街道)总工会的干部配备管理

  乡镇(街道)总工会干部配备与待遇,按照市委组织部(86)字第16号文件精神落实,工会主席应按同级党政干部副职条件配备。

  工会干部领导人选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和区县总工会协商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名,按民主程序选举,由上级工会审批。

  乡镇(街道)总工会应商乡镇(街道)党政配备2至3名专职工会干部;并可通过一定程序从社会上招聘一定数量的工会工作者。

  四、乡镇(街道)总工会的经费、财产和办公场所

  乡镇(街道)总工会的经费来源包括基层工会上缴经费的回拨,政府的补助,上级工会的补助以及其他收入。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区县总工会可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解决乡镇(街道)总工会的经费需求,保证其正常活动的开展。

  取得一级法人资格的乡镇(街道)总工会,须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独立建帐,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按照收好、管好、用好经费的要求,严格实行工会经费审批制度,并接受同级经审委的审查和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试点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要配备必须的工作场所,以满足工作的需要。

  五、切实加强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试点工作的领导

  试点所在的区县工会要主动取得区(县)委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及时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在区(县)委领导下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要配齐配强乡镇(街道)工会领导班子和工会干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具体指导,制订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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