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选原则
由企业自愿申请,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评选组织
由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市总工会组织成立本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核、决策有关评选的重大事项、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及其上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职业卫生示范企业专家评选小组(简称“专家小组”)和评选办公室。
专家小组由职业卫生安全专家组成,负责对现场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市评选办公室为市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市卫生局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处负责,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评选办公室负责起草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和汇总、组织专家评审、授牌表彰和示范企业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现场评审和上报工作。各系统、行业工会应向有关区县推荐行业优秀企业,并参与有关企业的评审工作。
四、企业申报条件
(一)为本市从事生产活动的独立法人;
(二)遵守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三)近三年来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工伤死亡事故;
(四)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程序规范、职业病防治经费有保障,形成有效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五、评选标准
国家和本市的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标准按照《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标准》(附件2)。
六、评选程序
(一)自评和申报:企业按照《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标准》进行自评,符合标准的,向区县评选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3)、法人资料证明文件、自评分表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初审:各区县评选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市评选办公室。
(三)资料审查:市评选办公室对各区县上报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四)现场评审:各区县评选机构组织专业人员根据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标准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