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
(沪卫卫监〔2005〕8号)
各区县卫生局,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局、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推动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6号)。为做好本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评选工作,本市拟订了《上海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实施方案》(见附件1),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本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评选活动要求各区县推荐的示范企业数为1~2家,活动将评选出本市的职业卫生示范企业20~30家,从中向卫生部推荐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3家。
二、本市成立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及评选办公室,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分别由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总工会及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和有关同志参加,办公室由市卫生局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处牵头。
三、各区县要认真做好本次评选的组织工作,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并以此为抓手推动本市职业卫生分级管理,力争将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评选活动列入对用人单位的长效管理机制。各行业、系统工会应积极参与评选活动,向有关区县评选机构推荐本行业、系统的优秀企业,并参与本行业、系统企业的评审工作。
四、本次评选活动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