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批转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市总工会组织部《关于规范工会女职工组织同步组建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批转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市总工会组织部《关于规范工会女职工组织同步组建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沪工总办〔2005〕116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经同意,现将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市总工会组织部《关于规范工会女职工组织同步组建工作的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规范工会女职工组织同步组建工作的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坚持依法、科学、规范的建会思路,坚持“哪里有工会,哪里有女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原则,实现工会女职工组织与工会同步组建,夯实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础,充分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和女职工全面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一、同步组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总体要求
  1、依照《上海市工会条例》,各级工会要同步组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25人的,也可设工会女职工委员。
  2、在工会筹建时,要同步考虑筹建工会女职工组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工会委员会换届改选,要同步考虑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按时换届;国有企事业单位转改制,上级工会在协调工会关系转接时,同时转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系。
  3、依照全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同级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需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相应条件的女职工担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二、同步组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具体要求
  1、在筹建工会或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酝酿工会委员候选人时,应根据女职工比例,至少推荐1-2名女职工为工会委员候选人;在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确定相应比例的女性代表。
  2、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酝酿工会领导班子人选时,应至少安排一名女性候选人,作为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人选。
  3、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召开第一次全体工会委员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后,按照全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并协商产生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抄送上级工会组织部门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