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各项经济、社会指标名列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前茅。
(6)职工对企业各项工作满意度的测评达到80%以上;
(7)职工对企业经营者的信任度测评达到80%以上。
凡获得2004-2005年度上海市“职工最满意企业”的单位,其经营者同时被评为“上海市职工信赖的好经理(厂长)”。
五、评选程序
鉴于评选工作涉及内容广泛、工作量较大,为做好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挥评委会成员单位,各地区、系统的作用。本次评选程序为:
1、评选申报
各地区、系统根据“职工最满意企业”评选条件做好推荐、申报工作。具体的申报工作按如下方式进行:
(1)凡2004、2005年中已经在本地区、系统一级开展了“职工满意企业”评选活动的,可以根据评选的结果从中推荐成绩突出的企业直接申报2004-2005年度上海市“职工最满意企业”。
(2)尚未在地区、系统一级开展“职工满意企业”评选活动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本地区、系统推荐单位的职工满意度测评、实地考察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申报2004-2005年度上海市“职工最满意企业”。
2、职工满意度测评和实地考察
尚未在地区、系统一级开展“职工满意企业”评选的,应根据以下要求做好职工满意度测评和实地考察工作,并在此基础上产生申报单位。
(1)根据评选的有关条件和要求,以单位自荐或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本地区、系统的“职工最满意企业”候选单位;
(2)由地区、系统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候选单位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认定和审核;
(3)由地区、系统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候选单位进行职工满意度测评;
(4)由地区、系统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候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结合职工满意度测评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形成职工满意度分析报告、评审意见,确定本地区、系统的申报单位,并于2005年12月15日前上报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
各地区、系统的候选单位和正式申报单位的比例,应控制在2:1以上。
(5)各地区、系统申报单位数最多不超过3个。
(6)本次评选将设专门的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由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市企业联合会、市质量协会、市行为科学学会、上海大学有关人员组成。如因各种原因,对候选单位进行职工满意度测评、实地考察工作确有困难的地区、系统,可以直接与评选工作办公室联系,办公室将委派专业人员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