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04-2005年度上海市“职工最满意企业”和“上海市职工信赖的好经理(厂长)”评选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04-2005年度上海市“职工最满意企业”和“上海市职工信赖的好经理(厂长)”评选活动的通知
(沪工总民〔2005〕173号)


各区、县、局(产业)、集团公司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在企业中倡导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促进企业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建设和谐企业,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上海市总工会将联合市有关方面开展2004-2005年度上海市“职工最满意企业”和“上海市职工信赖的好经理(厂长)”评选活动,进一步推动本市基层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职工满意企业”的创建活动,并将活动引向深入。为做好今年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目的
  通过开展“职工最满意企业”和“职工信赖的好经理(厂长)”评选活动,进一步深化职工民主管理,不断增强企业经营者的民主意识和群众观念,进一步提高职工对民主管理的认识,不断增强民主管理的企业认同度和社会影响力,引导基层单位加强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企业,促进企业与职工的全面发展。
  二、评选机构
  为提高评选活动的权威性、发挥合力优势,2004-2005年度上海市“职工最满意的企业”评选委员会由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质量协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上海市行为科学学会、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大学、新华社上海分社、解放日报、文汇报、劳动报、上海电视台等单位共同组成。
  上海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负责评选日常工作。
  三、评选时间
  评选时间为2005年9月至2006年3月。评选分启动阶段、申报阶段、测评和实地考察阶段、评审和公示阶段、宣传表彰阶段等五个阶段进行。
  四、评选条件
  “职工最满意企业”评选,是对企业整体测定和评价,具体参照评价体系中的有关内容。“职工最满意企业”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
  (1)企业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相关制度,2004年以来,企业未发生重大劳资纠纷或群体上访事件;
  (2)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交职工社会保险金等现象;
  (3)依法组建工会,并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工会工作富有成效;
  (4)企业安全生产措施得力,2004年以来,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